主题/话题 | 荒唐,可笑的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 |
房旅会员 | 发表于 2016-08-07 14:32:27 查看:524 回复: 0 | 楼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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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可笑的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
一、答辩人已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提出答辩人未予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事实根据。
(一) 2016年4月22日,答辩人收到原告向时任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邮寄的邮政特快专递一封,对于邮寄市长本人的信件一般先按信访件处理。
1驳:肖菊华是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寄给肖菊华就是寄给荆门市人民政府,答辩人就是荆门市人民政府。
2驳: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给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不是寄给肖菊华本人的信。
(二)、2016年4月26日,市政府督查室将原告寄给市长本人的信件转市信访局。经市信访局阅信,发现原告邮寄信件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属于信访件,市信访局于2016年5月3日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退回市政府督查室。
3驳: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给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不是本人的信件,也没寄到了肖菊华家里。
国办发〔201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确保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市政府督查室:1、市政府督查室是与各级政府办公室平级的科室。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府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三)、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
4驳: 原告用特快专递寄给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不是寄给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2016年5月17日,市电子政务办经过调查核实,对原告作出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1. 你所申请公开的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属于过程文件,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2. 你申请公开的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可以公开,见复印件;3. 你申请公开的有关征地协议等信息,由于该信息为原荆门市掇刀区政府信息,请向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申请公开;4. 你申请公开的关于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信息不明确,不具体,也不符合“一事一申请” 的原则。” 该答复于2016年5月18日邮寄送达原告。由此可知, 答辩人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
5驳: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原告申请公开事项有99%的出入。原告申请公开事项: 1、荆门政文〔2006〕108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的批文。3、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书;听证笔录;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4、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1)拆迁行政裁决行为;(2)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5)由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6)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行为;(7)项目核准行为;(8)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9)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10)拆迁许可证续证行为;(11)对政府或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12)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13)依法制定征收告知书、拆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
6驳: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 你申请公开的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可以公开,见复印件”。原告没见到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
7驳: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 你申请公开的有关征地协议等信息,由于该信息为原荆门市掇刀区政府信息,请向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申请公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不符。
8驳: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4. 你申请公开的关于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信息不明确,不具体,也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1)、原告申请公开的关于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信息明确,具体。
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1)拆迁行政裁决行为;(2)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5)由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6)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行为;(7)项目核准行为;(8)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9)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10)拆迁许可证续证行为;(11)对政府或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12)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13)依法制定征收告知书、拆迁告知书、赔偿告知书。
2)、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都是答辩人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一事一申请无关,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是一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国发〔2008〕1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二、答辩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一)、原告申请公开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湖北省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签订的征地协议(共12项)、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3项)等政府信息。经审查,答辩人认为原告要求公开湖北省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批文信息的申请事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故将该批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湖北荆门外语学校项目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6〕1046号)复印件邮寄送达原告,对其进行了公开。《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荆门政文〔2006〕108号)是一个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属于待审查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具有确定性,只有待省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省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后,以省土资源厅批复为准,而省土资源厅作出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复文件,答辩人已对原告进行了公开。
1驳:原告申请公开事项:1、荆门政文〔2006〕108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的批文。
鄂土资函〔2006〕1046号:“你市《关于荆门外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荆门政文〔2006〕10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不是省土资源厅作出的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复文件。省土资源厅无权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可以不向原告公开。
2驳: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不属于所谓的“日常工作中制作”“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这个“过程性信息”是一把杀人刀, 剥夺人权的神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8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规定:(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鄂政发〔2014〕12号》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本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征地补偿标准: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每亩35420元。
荆门政文〔2006〕108号这个“过程性信息”,是最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答辩人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2号》,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荆门政文〔2006〕108号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映:强占了原告赖以生存的合法承包耕地、强行砸门绑架原告抢光财产、错位暴力拆除原告300万元合法房产,再野蛮破坏原告400万元合法建筑物,至今无家可归;到医院病床上强行绑架原告女儿吴娟娟,殴打大出血,抢光财产暴力错位拆除她150万元合法房产,至今不补偿、不安置,无家可归。
荆门政文〔2006〕108号导致多少人被夺碗快、赶出家门,双泉村拆迁户出钱购买还建房;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官员在双泉村分楼房,官员一伸手双泉村就给一百万元;大兴土木建豪华奢侈的楼堂管所。农民变成信访人,下武汉、上北京为生存奔波。荆门政文〔2006〕108号关乎众多人的切身利益。
(三)、原告要求公开签订的征地协议(共12项)为原荆门市掇刀区政府信息,答辩人处没有上述政府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答辩人已告知原告向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申请公开。
4驳:根据【(鄂政发[2005]11号)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鄂政发〔2014〕12号》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等规定,公开签订的征地协议(共12项)应为荆门市政府信息,答辩人必需答辩。
(四)、原告提出的要求公开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3项)的信息不明确,不具体,也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5驳: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事实:申请人吴官海从出生开始已居住了59年,房屋所有权为吴官海所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归属无争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为吴官海所有。
《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上海商贸城(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用地位于双泉村三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双泉村集体土地15.0396公顷用于市外国语学校项目用地,2007年8月28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外国语学校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土地证号:01041206151,发证面积150396平方米。2008年5月22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41206151,发证登记面积150396平方米。为确保工期,2010年9月15日上午,掇刀区政府组织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掇刀石街道等单位将你约出后,依法将你房屋全部拆除。
2010年9月15日凌晨三点吕义斌调动公安等数十个单位1000多人,封锁交通,亲临强拆现场指挥砸门强行绑架赤身裸体的吴官海到渣滓洞,抢光财物、砸了其父母遗像,不补偿、不安置,居住了59年〔2.4亩宅基地、价值300万元〕房产夷为平地。55小时不准吴官海睡觉、不准小便、钢针扎空调吹裸体、轮班折磨致残,逼签协议。吕义斌趁吴娟娟在掇刀医院引产,抢光财物、不补偿、不安置,强行拆了经原区委贺书记批在2.4亩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又到医院强行吴娟娟绑架到渣滓洞,殴打大出血,婴幼儿也不放过,7个年头无家可归,至今无协议。
6驳:13项信息不明确,不具体,难道千项、万项才明确,具体。答辩人越权批地,暴力一次性拆除,瞬间将原告300万元房产夷为平地;却搬出狗屁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原告房产的屋脊、苫背、脊檩、檩子、椽子、檐、梁、柱子、窗格子、窗户、窗台、山墙、墙、门楣、门框、门、门槛、台阶、砖、瓦、天井、茅厕、床、柜子、箱子、金银首饰、祖传宝藏,家电、生产豆制品工具等被强拆一事,答辩人说强拆一事,逼原告一件一申请。
(五)、综上,答辩人对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7驳:答辩人用“荆门政文〔2006〕108号”替代“鄂土资函〔2006〕1046号”, 再说“(荆门政文〔2006〕108号)是一个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属于待审查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具有确定性”不能公开。答辩人敢说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2号》规定。
三、原告认为答辩人未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事实根据。
1驳:原告2016年4月20日用特快专递给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6年4月22日10:58:33签收人:他人收 蔡炎,不是“时任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本人签收”。
2驳:市长是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寄给市长就是寄给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是代表荆门市人民政府,而不“市长本人”。
(二)、答辩人于2016年4月22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特快专递后,已按照市长信件一般处理方法转市信访局进行处理,2015年5月3日,市信访局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退回答辩人办理后,答辩人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于2016年5月18日将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答复送达原告。2016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3日所耽误的时间是由于原告错误填写特快专递收件人所造成的,答辩人并无过错,此段时间不应计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
3驳:不存在原告错误填写特快专递收件人。“答辩人收到原告向时任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邮寄的邮政特快专递一封,2016年4月26日,市政府督查室将原告寄给市长本人的信件转市信访局。经市信访局阅信,发现原告邮寄信件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属于信访件,市信访局于2016年5月3日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原告填写特快专递收件人肖菊华,万分正确,无丝毫错误;肖菊华是荆门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
4驳:原告起诉的是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肖菊华,肖菊华是代表她本人,你张依涛市长为什么作出行政答辩状。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且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按照原告的行政起诉状写明的诉求,是请求确认答辩人未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事实上,答辩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原告有事实根据,一是《特快专递单》签收人是蔡炎,不是肖菊华;二是《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证明答辩人什么也没公开,答辩人用假、空替代原告申请公开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湖北省政府批准荆门政文〔2006〕108号文件的批文、签订的征地协议(共12项)、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3项)等政府信息;三有法律法规依据。
答辨人的答辩没有丁点事实根据,毫无法律依据;从头到尾荒唐,可笑;除此之外再无其它可言。
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
住址: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
2016年8月6日
荒唐,可笑的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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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冷水江房旅 www.fogolu.com | 提供者:大海龙庭 | 我要宣传信息:加入收藏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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