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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之逻辑:打头不要紧、打脸会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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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22:25: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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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青法制网
近日,媒体曝光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副处级法 官儿子打死人,仅获刑三年零一个月案 件,成了时下的“网红”。
网友调侃,称该刑期是法 院为法 官儿子陈某“量身定做”的;因陈某当时已被 关 押了三年零二十多天,法 院掐准时间判其三年零一个月,也就是在宣判后一个星期,陈某就能出狱了;此举,被法 律界人 士称之为“实报实销”,也就是俗话说的“关多久就判多久”。
更有 意思的是,经细细研读发现,福建高院法 官对此案的断案逻辑是:打头的不要紧,打脸的却能把人打死了。
法 官奇葩断案逻辑
福建高院的二审判 决书,以“陈某受纠集参与犯罪”、“致命伤非其所致,作用相对较小”为由,对陈某予以轻判。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的。
针对福建高院的认定,相关法 学专 家和医学专 家作了分析。
其一,陈某是不是被纠集的“从犯”?
案 件的起初,虽然是傅某叫着陈某一起去,但傅某叫陈某一起去的时候,并没有给受 害 人周某造成任何伤害,在傅某强 迫周某道歉后,双方均已离开现场。
而在双方都离开后,周某又叫来同学、朋友,并打电 话给傅某、陈某等人相约到福州市第十一中学附近理论。陈某接到电 话后通知傅某,但傅某当时就回绝不愿意前往并回家吃饭。后来在陈某的说服下,傅某认为事 件是由他引起,如果不去又感觉不 厚道,因此就一起过去了。
现场监控视 频显示,傅某和陈某等人来到周某约定的地点后,傅某与被害人周某作了相互道歉,然后两人握手言和,接着双方离开了现场。
然而在大家都在分头走的时候,陈某以其在电 话中被周某谩骂为由,再次纠集傅某等人扭头返回。同时,陈某也将被害人周某叫了回来,要求周某给个说法,解决他被周某漫骂的事情。
当时,返回现场的傅某找了个地方坐了下来,只有陈某与周某等人在理论。不料,双方矛盾激化,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傅某与周某的矛盾,在双方握手言和后已经消除。导致本案的发生,是陈某以周某谩骂了他为由再将其叫回头,从而在“第二现场”激化矛盾引发打斗。
也就是说,由傅某主张的“第一现场”,在傅某与周某握手言和后已经了结;而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是陈某主张的、再将周某叫回头的“第二现场”。结果法 院却认为,已经平息矛盾并离开“第一现场”的傅某,是本案的“主犯”;而组 织“第二现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陈某,却被认定为“从犯”。
其二,打头和打脸,哪个危害大?
检 察院的公 诉书描述:“言语中陈某与周某发生冲 突,傅某即上前抓扯周某的衣领,陈某则站在周某后面抓 住其肩膀,接着傅某挥右拳猛击周某的左面部,并抬右腿踢踹周某的左腰部;陈某亦挥左拳击 打周某的枕项部,之后傅某右手挥拳猛击周某的左面部,并抬右脚踢踹周某,致其摔倒在地。
周某倒地后,陈某朝周某的臂 部、腰背部连踢三脚,随即与傅某逃离现场。周某经送福建省立医院抢 救无效,于2013年8月3日死 z厉害了WORD喵《小童猫》入围大爱微电影节爱之链奖亡。”
公 诉内容结合现场视 频,表明本来就是左撇子的陈某挥左拳,击 打周某的枕项部(俗称后脑勺),而傅某挥右拳击 打的是周某的左面部;周某倒地后,陈某还朝周某的臂 部、腰背部连踢了三脚。
也就是说,陈某挥拳殴 打的,是周某的后脑勺,也就是头部;而傅某殴 打的,是周某的左面部,也就是脸部。
打头和打脸,究竟哪个危害性更大?
一位具有三十多年临床经验的脑科医学专 家称,枕项部包含 着身 体至关重要的生命中枢——延髓。延髓是脊髓的直接上延部分,延髓标记在左下方是脑干的后段。
延髓调节控 制机体的心搏、血压、呼吸、消化等重要功能,延髓中的局部损害常危及生命,故被看作机体的生命中枢。
延髓具有心血管中枢及呼吸中枢等重要维生中枢的结构及感应器,能借此维持体 内平衡。此部份受伤或受压(如脑肿 瘤)会危及生命。由于由不能再生的中 央神 经元组成,故此部分受伤许多时都是致命的。
既然枕项部包含 着延髓,而延髓又是呼吸中枢,那么谁能保证陈某那一拳击 打的不是延髓?况且,从被害人周某倒地后就停止呼吸的症状看,更符合延髓受伤的特征。
毋庸置疑,相比之下打头比打脸更严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法 院却将致命伤认定是傅某打脸所为,而打头的陈某,却被认为“作用较小”。
也就是说,法 院认为,周某是被傅某打脸给打死的,而陈某打头与周某的死亡关系不大。显然,法 院的认定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目的只是利 用文 字为陈某开脱而已。
法 院判案不依事实依“惯例”
针对周某的死因,连法 医鉴定都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检 察院的公 诉书中提到:“因(死者)脑组 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鉴于此,在福州中院及福建高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多次申请要求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但不管是福州中院还是福建高院,均没有同意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的重新鉴定意见,在周某死因存疑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判 决。
在法 医鉴定报告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没有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 院又是如何认定周某的死因的呢?
中山大学 法 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称:“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 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死者)脑组 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而法 院对该法 医鉴定的采用,却是片面的。法 院认为,“(周某)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使脑底部蛛网膜下腔 内的动脉发生撕 裂出 血,可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导致迅速的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才是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
而关于这段描述,中山大学的法 医鉴定专 家在一审法 院开庭时就明确表示,这仅仅是“学术用语、名词解释,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实践性。也就是说,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也有可能不会造成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可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也可能不会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结合现实情况来看,此“损伤机制”可以排除。因此,该结论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从视 频中可以看出,傅某的打击行为,并未造成周某头部“过 度后仰和/或旋转”,因此法 院判定由傅某的行为造成其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 血的结论,更经不起推敲了。
针对中山大学的鉴定结论,著名法 医学专 家刘良教授认为:就目前检 查结果,(周某)蛛网膜下腔出 血的原因不能确定,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 血尚不能排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 血不能认定甚至可以排除。中山大学 法 医学鉴定中心医学鉴定意见书存在检 查方法未按行业标准方法实施,推断分析不基于事实,分析说明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问题,鉴定结论不科学。不能完全排除重新在扩大取材范围和对现有检材进一步细致观察,获得脑血管是否存在病理性改变的可能性,因此本案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既然中山大学的法 医鉴定结论存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问题,那么法 院为何不批准傅某及其代 理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呢?
在福建高院接待傅某父亲的“判后答疑”中,法 官称,福建高院对死亡案 件没有进行重新鉴定是“惯例”,这不能怪他们。傅某父亲质问法 官:福建高院判案依据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惯例”吗?法 官无 言 以 对。
贾敬龙用射钉枪打死了村主 任,法 官不顾村主 任存在的过错及贾敬龙的从轻情节,果断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而福建高院副处级法 官的儿子,打死人后法 院却绞尽脑汁为其开脱,最后拿出了判其三年零一个月的结果。网友称,真可惜贾敬龙的父亲不是法 官……
关于副处级法 官儿子打死人获刑三年零一个月、及福建高院近年来发生的其它奇葩案 件事 件,我们将进一步持续播报,敬请关注!(作者:杜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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