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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离婚律师-财产分割律师-抚养权争夺律师-沈阳刘强律师

房旅会员   发表于 2017-02-03 09:30:39  查看:254  回复: 0 楼主
syflzx
性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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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0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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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刘强律师家庭纠纷团队承办沈阳离婚诉讼、沈阳财产分割案件,辽宁争夺抚养权律师、继承财产案件、遗嘱赠与协议等各类离婚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刘强律师团队电话:13555888811

沈阳刘强律师团队网站:http://www.shenyanglaw.com/

夫妻要想把财产搞清楚,要想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那部分财产,就必须:

第一,提供家庭财产清单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财产的名称、数量及现在何处的证明;(2)有争议的财产,提供购物***;(3)存款存折或银行所在地、账号等;(4)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或公证书;(5)债权债务证明。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借据等证明材料。

第二,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等。

第三,提供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现在住房情况是公房、私房或是承租房,承租房的契约,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等。

第四,如双方已进行过离婚诉讼,应提供原审法院审理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其他能够证明财产归属的证据。

夫妻任何一方要想多得财产,在这里有几种具体的方法:

一是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确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公证在西方很普遍,但中国人由于观念上的原因,这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并没有得到普及。有的人把婚前财产公证认为是还没有结婚就想着离婚了,甚至认为这是不吉利的做法。其实夫妻之间感情的好坏与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关系,更无必然的联系。相反,财产公证是在告诉对方咱们能好好生活就生活,不能生活将来财产上也能说清楚。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成为维护或促进夫妻感情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因素。

二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确定财产的所有。对婚前财产夫妻二人不仅可以如前所述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不仅婚前财产,而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可以通过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且进行约定时也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即不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感情如何,也不管夫妻之间各自劳动所得多少。但这种约定在形式上,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有了这一约定,夫妻一旦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十分清楚明白,不会发生争议,同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的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的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了。三是以法律定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非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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