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话题 | 赠与房屋须缴20%个税 三种情形可免缴 |
房旅会员 | 发表于 2009-06-16 00:00:00 查看:2524 回复: 0 | 楼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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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三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除上述情况外赠与需缴税时的税率为20%,以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通知规定,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有关部门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今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有关部门强调,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据了解,过去税务部门对于赠与房屋的情况是不收缴个人所得税的,而新通知的出台,可有效遏制非亲属间进行房屋交易,却假借赠与之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生。(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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